为了加强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制度,并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条 砌块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应随车提供砌块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内容应包括生产单位、认定证号、出釜日期、技术指标等,砌块表面应有强度等级和出釜时间标识。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现行规范、标准及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明确抗震构造措施。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使用与砌块性能相匹配的专用砌筑砂浆和专用抹面砂浆,进场时应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砌块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等分别堆放整齐,监理、施工单位应在进场验收记录中明确进场数量、规格、强度等级、出釜日期等。砌块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堆放,堆置高度不宜超过
第六条 进场使用的砌块、专用砂浆、耐碱玻纤网格布和热镀锌电焊网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技术指标见附录二。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砌块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下,依据设计文件、有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附录三的要求,编制砌筑和抹灰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应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第八条 砌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结构层内进行试砌筑和抹灰,形成样板墙,样板墙应带有门窗洞口。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应在抹灰前和抹灰后,对样板墙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包括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九条 砌块砌体结构检验批和砌块砌体抹灰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应采用附录四、五表格。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09]3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